文件



江科大校〔2017109



关于印发《 本科生考试管理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学院、蚕业研究所,有关部门:

现将《 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67


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考试组织工作秩序,加强学风建设,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校内课程考试。校内组织的其他考(测)试、竞赛,以及承办的各类等级考试、社会性考(测)试等,参照本规程执行。

二、考试领导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考试委员会,对考试管理工作重大事项依据各自权限行使决策和处理权。教务处为学校考试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和考试主管部门,负责校内课程考试及与本科教学相关的大型等级考试、社会考(测)试的组织和相关教学建设管理工作。大规模考试期间,教务处在考场集中的教学区设立临时考务办公室,及时处理考试工作事务。

第四条  学校考试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为:

1审定学校考试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2研究解决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指导、检查学院试题库(试卷库)建设工作;

4审定学校重要考试改革工作方案。

第五条  学院考试委员会在学校考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1根据学校考试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制定本学院实施办法;

2研究解决本学院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制定并督查落实本学院试题库(试卷库)建设计划;

4对本学院考试改革工作方案进行研讨论证,提交学校考试委员会审定。

三、考试组织工作

第六条  课程考试考务工作由教务处会同学院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学期期末阶段,各部门、学院一般应停止组织影响学生复习考试的各项活动,积极协同做好学生期末复习考试期间的宣传教育、考务管理、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营造良好的复习和考试环境。

第七条  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教学进程中的考试周进行,较早结束教学任务的课程若需提前考试,须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教务处每学期对全校考试和考务工作提出总体要求,组织学院编排、发布课程考试日程安排,对各项考务准备工作及复习考试环境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相关部门及学院根据教务处工作要求,认真排查影响考试秩序的问题隐患,及时落实考务及监考工作任务,组织好学生复习和考试命题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对本单位考风建设负主体责任。每学期应根据教学进程需要,适时组织所属教师、学生开展相关校纪校规的宣传学习活动,加强考试督导检查,切实提高学生考试诚信觉悟,不断强化教师出卷命题、监考巡考、试卷评阅等工作环节的责任意识。

四、考试命题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方式及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的题量、覆盖面、难度应适当,能准确鉴别学生的学习质量。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重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思维的能力。

第十二条  闭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可包括三部分:考核学生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内容一般占60%左右,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一般占30%左右,考核学生创新性思维的内容一般占10%左右。开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应侧重综合性题目,注重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性思维的考核。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工作一般由系(教研室)主任委派相应学科教师负责。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近的课程,应由系(教研室)组织统一命题。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在试卷命题工作上应积极推进教考分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试课程,原则上均须建立并使用试题库(试卷库)命题。

第十五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试题库应能生成充足的试卷套数;建立试卷库的课程,其试卷存量原则上不少于20套。题库生成试卷和卷库试卷都应具备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库(试卷库)应进行持续更新和完善,确保考卷适用。

第十六条  命题试卷应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考卷模板样式。试卷评分原则上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试卷应题型多样,各题分值标示明确、布局合理。试题表述应简练、准确、清晰,试题之间不应存在相互提示现象。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所用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要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须于考试实施前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除单独辅导教学形式外,课程考试均应同时拟定风格相同、难度相当、互不雷同的AB两份考卷(重复试题的分数不得超过试卷总分的20%),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中应对考题给出细化得分点及评分标准。同一课程连续四学年内各学期的考试(含补考)用卷不得雷同(重复试题的分数不得超过试卷总分的30%)。

第十九条  课程考卷须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由系(教研室)主任在《课程考试用卷审核表》上签字后定稿。学院教务办公室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考试用卷,另一套备作补考用卷,分别加盖学院“考试/补考用卷”专用章。未按以上程序审定的考卷,不具备课程考试效力。

第二十条  试卷自命题时起到考试结束时止,任何相关人员都要严守试题秘密。

五、试卷印刷、保管及传递

第二十一条  系(教研室)原则上应于考试一周前委派人员持《课程考试卷审核表》将考试样卷送至学校印刷厂印制。印刷厂查验《课程考试卷审核表》,确认审核手续齐备后接收试卷样稿,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转由专人负责保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交接、印刷、装订和保存场所。印刷厂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试卷保密工作制度,确保试卷在印制过程中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印好的试卷原则上应由原交印人按时从印刷厂领取。交接双方仔细核定试卷印制质量、数量后,应当场将试卷袋密封,由印刷厂加盖密封章。

第二十三条  取回的试卷袋在考试前原则上要存放于学院的保密柜内,考试当天由主考教师领取,于考前10分钟在考场拆封。若因课程性质确不能做到学院统一保管的,相关系(教研室)也要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保密制度和措施,确保考卷保管工作的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  系(教研室)在试卷批阅完毕、登记成绩后,将整理好的试卷连同考试(含补考)样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并交学院教务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学生预计毕业两年后。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及所属系(教研室)要妥善做好多余空白卷的回收处理,及超过保存期限留存试卷的销毁工作。任何人不得将使用过的考卷,直接提供或复印给学生用做复习资料。

六、考场组织与职责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考场按与考生人数120的比例配置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般由开课学院确定。开课学院监考人力不足,可向学生所在学院要求指派合适人员担任监考。必要情况下,教务处根据学校总体考试组织工作需要,经核算向学院直接下达监考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应服从监考人员工作指令,严格遵守《 学生考试规则》(见附件1)。对在考试过程中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情节认定,并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提前检查考场设施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考务工作人员反映,并协同配合处理。监考人员于考试前后和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监考工作守则》(见附件2),恪尽职守,心无旁骛,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均有考试巡视工作义务,具体巡视任务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已被安排巡视任务的,若因故不能履职,须事先委托本部门其他干部代为巡视,并报教务处备案。对无故不接受巡视任务或已接受任务但无故缺岗的,由教务处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  巡视人员应在考试前后及考试过程中全面巡察考场秩序,检查监督并记录监考人员的失职情况。要与考务和监考人员密切协作,防范、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行为,妥善处理考场内外各类相关的突发事件。

七、阅卷、评分管理

第三十一条 阅卷评分工作原则上应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由系(教研室)自行组织。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课程,以及其他教学覆盖面较大的课程,应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阅卷评分。

第三十二条  考卷评阅教师应依据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严格按学生卷面答题情况核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减分数。客观性试题的评分应做到准确无误,主观性试题评分应力求合理、公正。

第三十三条  教师评阅试卷时要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卷面总分及各试题评分标注要做到明确、清晰,评注风格(或加分,或减分)应保持统一。字迹不得潦草,不得有随意勾抹、涂画现象。若确需进行评分更改,阅卷教师本人应在卷面更改处签名确认,并标明更改日期。

八、违纪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一般应当场进行情节认定。有特殊情况时,若考后掌握确凿人证、物证,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或部门及时调查认定。违纪或作弊情节认定及给予的相应处分,依据《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对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取消其当次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或不及格)记。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监考或考务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非考务工作特别需要,禁止监考人员在履行监考职责时使用手机。严禁监考人员于考试过程中在考场内使用手机。对违规使用手机但尚未影响考试秩序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影响考试秩序的,按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处理。

九、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与课程考试组织和成绩评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参见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成绩管理工作细则》等文件。学校组织的其他考试、竞赛,及承办的各类等级考试、社会性考(测)试,在参照执行本规程时另有特殊要求,按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考试考务管理工作通则》(华船院2002135)同时废止。


附件 1. 学生考试规则

2. 监考工作守则



附件1

学生考试规则

一、学生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听从监考教师的工作指令。

二、应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监考教师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含)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以旷考论。

三、凭“学生证、身份证”(必要时另需“准考证”或“补考证”等)经签到后参加考试,如有证件遗失应提前补办(或提前向所属学院申请开具身份证明)。学生进入考场后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上述证件放置书桌左上角,以备监考教师查对。

四、进入考场前应关闭通讯工具。除发放的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和该科目考试规定允许携带的用具外,书包、书籍、笔记本、纸张以及任何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各种通讯工具等均不得带至座位及座位近处,须放在指定位置。凡经允许使用的计算及绘图工具、参考书籍材料(限开卷考试)等,一律自备,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相互借用。

五、考试须使用统一发放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另用自备纸张。考试试卷及答题纸装订成册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个人不得随意拆散。

六、考试应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考试科目、姓名、学号、班级、学院等个人信息。

七、在考试时若有问题,不准互相询问,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等待监考教师应对处理。学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提出涉及与试题解答有关的问题。

八、考试过程中,应保管好自己的试卷。试卷或答卷的摆放位置不应超过自己的座位宽度,已经完成的答卷应背面朝上放置。

九、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出现交谈、左顾右盼、传递纸条、交换考卷、偷看资料、替别人答题等任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凡以各种方式协助作弊的,与作弊者同等论处。

十、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确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

十一、考试开考半小时后方可交卷。提前申请交卷的,应在监考教师清点、收齐考试材料并示意后,安静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十二、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准交卷。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反放,原位坐好,安静等候监考教师收卷。经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材料无误并做出离场指令后,学生方可离场。

十三、凡学生违反上述考试规则要求的,监考教师有权认定违纪或作弊。终止其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违纪或作弊学生应配合情节认定,否则从重处理。

附件2

监考工作守则

一、监考教师应熟悉《 学生考试规则》及学校考试管理工作相关要求,恪尽职守,严格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应至少提前15分钟到达并清理考场。检查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以核实本人身份,并要求将证件放置书桌左上角进一步备查。考前发现非应试学生或证件不全的情况,应严拒进入考场。身份检查通过者,方可准许其签到就座。

三、组织学生隔位就座,并督促学生关闭手机。要求学生将各种通讯工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书包、书籍、笔记本、纸张(除开卷考试指定携带的书籍资料外),以及其他非考试允许携带的用品,放至教室讲台前部位置。

四、开考前6分钟,向学生宣读《 学生考试规则》。不得任意提前、推迟考试或延长考试时间。

五、考试中对学生提出的试卷问题,只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不对试题含义及解答作任何讲解或提示。

六、认真履责,集中精力关注考场情况。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吸烟、谈笑,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应就座或背对学生站立,不得对考场分心失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七、应在考场内间断行走查看(考听力时可静站关注),检查、维护考试秩序。对于影响考场秩序或存在违纪、作弊倾向者,应及时予以警告。对已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应当场指出,终止其考试,保护好证据,迅速与巡考或考务工作人员联系,协同对涉事学生进行认定处理。

八、考试结束前15分钟,通报学生剩余时间,提醒学生恰当把握答题进度,并下达禁止提前交卷的指令。考试结束时,应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收齐学生考试材料并当场清点份数后令学生离场。严防考试材料丢失或个别学生乘机违规作弊。

九、与主考教师或考务工作人员做好考试回收材料的交接工作。若有考生违纪或作弊,须在本考场试卷袋上的相应栏目中进行标注说明。

十、考试前后及考试过程中若出现其他突发情况,应及时采取妥善应对措施,并迅速与巡考或考务工作人员联系,协同处理。











校长办公室                 20176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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