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学质量助理调研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健全教学工作信息反馈机制,更好地了解、掌握人才培养和教与学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教学管理活动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教学质量助理调研员制度(以下简称学生助研员),是教师与学生、学校与学生之间加强教学信息交流、促进教学相长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学生助研员代表本专业学生,为学校提供第一手参考信息,辅助学校各有关方面及时、确切了解教学运行状况,改进教育教学工作,保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学生助研员制度在校团委、学生处及各学院配合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各学院设调研工作站,由院学生会学习部部长担任站长,协助部门、学院组织开展学生教学情况调研和信息反馈,并结合所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总体问题分析、编写建议提案。

第四条 受聘担任学生助研员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学校,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团结协作精神和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

2、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

3、坚持原则,能集中并代表同学反映意见。

4、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学生助研员每专业(方向)每年级设置1名,每学年聘任一次,工作较好的可连任。学生助研员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遴选换届,由班主任负责推荐,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将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认定后,由学校颁发学生助研员聘任证书和工作胸牌。

第六条 学生助研员应注意丰富高等教育学科知识,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整理、反馈教学、管理、保障服务及学生学习方面的情况信息,反映好的教育教学事迹,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教学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对任课教师(含实验实践环节)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水平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包括任课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上课准备、内容编排、教材与参考资料选用、语言表达、举止仪表、板书与课件、教学方式、辅导及作业批改、考核与成绩评定等方面;也包括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自主学习与自我发展能力,引导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以及课堂驾驭、严谨施教和实际教学效果等情况。

2、对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编排合理性方面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3、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教学活动的安排与组织、教学管理服务态度与方式等。

4、对学生学习状态和学风情况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5、对教学基本设施、设备和教学条件保障方面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水电照明等情况。

6、其它与教学相关的需要学校关注或解决的较大事项和典型问题。

学生助研员所进行的情况调研与信息反馈工作,以本年级本专业教学活动为重点范围,也可对其他年级、专业或学校宏观方面的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生助研员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工作:

1、于每学期第371218周分别填报一次《学生教学质量助理调研员信息反馈表》,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所在学院调研工作站指定邮箱。学院调研工作站站长汇总后提交教务处和所在学院。

2、对突发事件或归纳的典型情况,如有反映意向,可随时通过电话、来访向教务处、所在学院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3、参加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处等部门和各学院组织的师生座谈会或其他教学工作专项调研活动。

4、经择优遴选,参与部门或学院指导立项的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教与学方面的专项调查,撰写调研报告。

第八条 学生助研员享有如下权利:

1、在征得学校职能部门或所属学院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可列席参加学校或本学院召开的与教学和学生管理相关的工作会议。

2、凭工作胸牌,在报知任课教师且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可直接旁听本学院学生所选上的任何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需要安全防护或经费支持的特殊场境下开展的实践性教学,可征求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的安排协助)。

3、对全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教学规定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纠正和举报。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学院应对学生助研员制度的实施给予高度重视,创造良好条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支持学生助研员开展工作。教务处根据工作需要每学期集中组织召开1-2次学生助研员会议,部署工作计划,通报、交流教学情况,开展教学管理业务学习。

第十条 教务处、各学院对集中收集的学生助研员反馈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以适当形式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辅助教学决策,改进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建立学生助研员工作档案,每学年末进行应届学生助研员工作考核,对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的学生认定第二课堂“实践能力与素质拓展”项目分值,对工作表现较好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教学质量助理调研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助学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2013学年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