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评估处〔201731



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各学院、张家港校区:

现将《 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评估处

2017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及相关要求,建立目标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规范面向产出的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工作,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运行机制,有效监控课程教学质量,依据《 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是依据课程的教学目标,对课程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资料进行科学分析,以评估课程教学实际效果的过程。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点,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面向产出的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聚焦学生的学习成效,关注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与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匹配

第二章评价的目的、周期和对象

第四条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的目的,在于客观判定与毕业要求内涵观测点相关的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第五条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一般每学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的对象包括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各类理论和实践课程,尤其是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主要课程。

第三章评价资料的收集

第七条开展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前,要对课程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收集。评价可采用直接的、间接的、量化的、非量化的手段,评价抽样应具有统计意义。

第八条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材料由任课教师收集,通常包括教学资料、学生学习档案、相关记录性材料以及其它佐证材料。

第九条在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前,应对评价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要将课程教学大纲作为审核的基本依据,须重点关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是否与课程目标相适应,是否符合学校规范。

第四章教学目标达成评价

第十条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由课程主讲组织实施,课程任课教师参与。教师对所教授班级的课程教学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教学班级较多时,可以合理抽样

第十一条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须涵盖所有课程细化目标。

第十二条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应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采用定量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技术性的知识、能力类目标可采用成绩分析法,对于非技术性的素质类目标可采用评分表法。

第十三条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依据与结果的合理性由课程负责人、专业人把关和审核。



第五章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结果应切实用于课程体系的优化和课程教学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专业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达成评价结果,要切实用于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之规定及所属专业开设课程的实际情况,酌情制定实施细则,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学校将督查各专业课程教学目标达成评价开展情况,督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学院总体教学管理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评估处负责解释。




















评估处20171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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