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名师奖”评选与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 建设,表彰、鼓励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涌现出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学能力精湛、教学效果优异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充分调动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宗旨与原则
学校设立“教学名师奖”和“教学名师提名奖”,旨在通过遴选先进、树立标杆,表彰在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教师,加快建设“名师示范引领、团队协同发展”的高水平 。评选活动坚持“面向一线、好中选优”的原则,综合考察评选对象的师德风范、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及实际人才培养工作业绩。广泛发动学生、教师参与推荐和遴选,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评选范围与参评条件
评选范围为承担普通本科学生教学任务的各学院在编专任教师(含实验指导教师)。参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忠诚高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模范履行各项教师工作职责。
2.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积极开展教育和科学研究,有效促进本科教学。获得过以下之一的奖励或荣誉:
(1)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表彰;
(2)指导学生竞赛获得省(赛区)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荣誉;
(4)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教改研究课题;
(5)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专业、团队、课程、教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建设项目。
3. 潜心投入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教书育人效果好,全面关心学生成长,深受学生欢迎和爱戴。近五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应为A等,且至少获得2次“学年教学优秀奖”(尚未组织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年度,另行确定参照性条件)。
4.在本校担任主讲教师十年以上,教学工作任务饱满。近五年每年平均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96学时以上(课程设计、实验、实习及实训环节,按1学分16学时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按每生16学时计),其中,理论课每年平均不少于32学时;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5.教育思想丰富,教学理念先进,在教学改革、建设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成效、成果显著。
6.热心指导、帮助中青年教师培养对象,对建设良好教学团队做出重要贡献。
三、评选方法
学校“教学名师奖”和“教学名师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分别评选3—5名和10—15名。工作程序按学院初评推荐、学校终选公示等环节进行。
1.符合基本条件的教师,可书面填写申报表进行参评申报。
2.学院遵循以下原则,对申报教师按学校规定的参评条件和下达指标数组织遴选初评,并向学校推荐参评教师人选。
(1)组建由学院领导、督导专家组成员、系(教研室)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组开展初评工作。评审组人员组成应尽可能兼顾学科、专业的结构平衡,总人数不少于13名,其中学院领导不超过2名,院督导专家不超过4名。
(2)学院评审组听取参评教师工作述职,全面考察参评教师学术水平及教学工作业绩情况,经集体不记名投票确定推荐人选。
(3)学院应将评审组确定的推荐教师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广泛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学校组建专项评审组,依据学院推荐人选及其事迹材料进行集中终评。校纪检部门监督评审过程,评选结果经校内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奖励办法
1.学校对获得“教学名师奖”和“教学名师提名奖”的教师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教学名师提名奖”奖金额度为“教学名师奖”的1/10。
2.对三次获得“教学模范”或“教学名师奖”的教师,学校授予“杰出教学成就奖”,颁发荣誉奖章。给予其终身享受特殊奖励津贴待遇(在岗工作期间,享受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至二级教授止);退休后的奖励津贴,在退休时按上一年度收入(不包括科研收入)的两倍一次性发放)。
3.学校广泛宣传教学名师的先进事迹,其事迹和获奖情况将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参加各类考评、聘任、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 教学模范评选与奖励办法》(江科大校〔2014〕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