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中俄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4〕第20号)和《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7179)等有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硕士研究生中俄合作办学项目(简称:硕士中俄项目)的教学管理,根据 与俄罗斯联邦奥加辽夫莫尔多瓦国立大学(以下简称:莫尔多瓦国立大学)的合作协议,以及硕士中俄项目教学的实际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中俄项目学生首先执行《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等 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章学制与培养模式

第三条 硕士中俄项目实行学年制管理制度,标准学制为2.5年。在标准学制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须自行申请延长学制。项目学生自入学时间起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含赴国外大学学习时间、休学及保留学籍时间)。项目学生在延长学制期间的学费按学生所在项目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硕士中俄项目采用1+1+0.5的培养模式,即项目学生第一年在 进行课程学习;第二年在莫尔多瓦国立大学进行研究性学习,撰写莫尔多瓦国立大学要求的学位论文并完成答辩;第三年项目学生在 撰写 要求的学位论文并完成答辩。

第五条 硕士中俄项目培养方案由 与莫尔多瓦国立大学共同制定,教学任务由 与莫尔多瓦国立大学教师共同承担。

第六条 硕士中俄项目采用中俄双导师制, 和莫尔多瓦国立大学为每名项目学生各配备1名导师进行研究指导。

第三章学籍与考核

第七条 硕士中俄项目招生纳入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项目学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符合 硕士中俄项目相关录取规定和要求后,可取得 学籍,成为项目学生。项目学生同时在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注册系统进行注册。

第八条 项目学生通过莫尔多瓦国立大学学业复核且合格后,将取得莫尔多瓦国立大学学籍。

第九条 项目学生在 学习期间的选课方式、课程考核、成绩记载、补考和重修等事宜按照 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学生在莫尔多瓦国立大学学习期间的课程考核、成绩记载、补考和重修等事宜按照莫尔多瓦国立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项目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育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 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获得 颁发的毕业证书。符合 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 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项目学生按规定取得莫尔多瓦国立大学要求的学分,并通过俄方对研究生毕业生的有关考核以及论文答辩,符合莫尔多瓦国立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莫尔多瓦国立大学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因故未能赴莫尔多瓦国立大学学习的硕士中俄项目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在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育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 论文答辩,可获得 颁发的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根据双方协议,硕士中俄项目同时招收合作方莫尔多瓦国立大学符合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录取条件的在读学生进入项目学习,学制2年,采用1+1培养模式。对该部分学生的教学管理执行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级项目学生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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