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奖助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校友网 日期:2019-07-04 人气: 839





文件



江科大校〔201926



关于印发《 社会奖助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蚕业研究所,有关部门:

《 社会奖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216



社会奖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社会奖助基金的评审与管理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助教、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将各项社会资助资金按捐赠方意愿发放到受奖励、资助的教师和学生手中,鼓励和帮助教师开展教研、学生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奖助基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激励受奖者奋发向上,依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专项资金,分为社会奖教金、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三类。

第三条学校委托 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表学校或基金会接受社会捐助。基金捐赠方须同 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奖助基金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申请奖助基金的条件

第四条社会奖助基金是面向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和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具体奖助对象和奖助标准由学校与捐赠方协商后确定。

第五条同等条件下,在道德风尚、社会工作、科研创新、文体比赛等某些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教师和学生可优先获评社会奖助基金。

第三章 奖助基金的评审

第六条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面向全校教师社会奖教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本科生、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社会奖助基金评审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社会奖助基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定工作。

学校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评审办法,评审办法经捐赠方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学校相关部门及时将获奖助名单报送捐赠方审定。最终获奖助名单及相关材料需报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社会奖助基金证书制作时需加盖捐赠方、 (或学校相关部门)、 教育发展基金会等三方公章。

第四章 奖助基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评审结束后,学校根据相关捐赠协议举行颁发活动并及时发放奖助基金。校级层面的社会奖助基金,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或委托学校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层面的社会奖助基金,由各学院开展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委托 教育发展基金会来吸收、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并设立社会奖助学金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方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各类社会奖助基金的发放一般通过财务处划转至捐赠对象的银行卡。

第十一条如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骗奖骗助等行为,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社会奖助学金,并给予相关申请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长办公室2019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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