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以及《 关于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指导意见》(江科大校〔2019〕205号),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按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分别制定合格标准(详见附件),从课程准备、教学效果、课程辅导、课程考核、资料归档等方面设置“观测点”,用于检查我校各学科各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标准仅为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合格要求,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追求教学工作的高水平和高质量。
第二章 检查方法与结果认定
第四条学校督导组根据不同教学环节的实施特点,于每学期初、期中、期末针对不同“观测点”,依据课程合格标准开展研究生教学工作抽查活动。
第五条 学校督导组专家对不同的“观测点”,采用审阅教学文档资料、随堂听课、教学现场观摩、教学班级学生走访及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认定“观测点”不合格时,须填写《教学工作检查不合格认定表》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据此以书面方式通知教师所在学院,学院应及时通告教师本人,并配合做出相应的整改。如果所有“观测点”中不合格比例达40%,则该门课程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教师本人若对检查结果认定有异议,可在被告知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所在学院配合学校督导组专家组成的复核小组(不少于5人)对教师异议事项进行复核认定。
第三章检查结果的处理与运用
第八条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合格标准检查中不合格的教师,给予以下处理:
1.对首次检查不合格者,其所在学院对教师进行约谈,督促其查找原因,并指定适当期限进行整改,教师当年教学业绩考核不能被评为A及以上。
2.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者,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专家对教师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教师当年教学业绩考核不能被评为B+及以上。
3.对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者,暂停其上课资格,经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任教。
4.若不合格问题符合教学事故情节的,同时按学校相应规定进行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各学院应根据本规定,建立自检自查长效质量管理控制机制。学校的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学院年度研究生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评价要素。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研究生教学工作合格标准
附件
研究生教学工作合格标准
1.理论课程
观测点编号 |
合 格 标 准 |
1 |
按照大纲规定的教学目标、内容体系、教学要求、考核方式等进行备课和组织教学。 |
2 |
讲稿或课件齐备,新开课程开课前至少编写完成讲稿总量的1/2。 |
3 |
于开学前编制完成《学期授课计划》,并最迟于第2次上课时通报学生;学位课的课堂讲授学时数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数的2/3,选修课的课堂讲授学时数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数的1/2。 |
4 |
按照《学期授课计划》,课堂讲授的课时,无不可避免原因,至少提前5分钟到课堂进行教学准备,不提前下课。 |
5 |
未经批准不随意停课、调课。 |
6 |
体现更高层次的基础理论或更高水平的专业基础知识,体现学科前沿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的研究成果。 |
7 |
学生评教综合得分不低于8.5分,教学督导专家听课评价为“合格”及以上。 |
8 |
依据授课计划布置课外作业,有辅导答疑渠道,并事先向学生公布时间和地点。 |
9 |
学位课采用考试方式,实行A、B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齐备;非学位课可采用考查方式。 |
10 |
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平时成绩评分有依据,课内实验成绩纳入总评成绩核算,总评成绩有明确、合理的构成比例。 |
11 |
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提交教学文档,齐全有序。 |
2.实验课程(含课内实验和独立设课实验)
观测点编号 |
合 格 标 准 |
1 |
按照大纲规定的教学目标、内容体系、教学要求、考核方式等进行备课和组织教学。 |
2 |
按时编制完成并上交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内容齐全。 |
3 |
开课前提前1周编排好实验课表;教学分组符合要求。 |
4 |
实验教案齐全;有实验报告范例,内容完整。 |
5 |
事先检查仪器状况,完成实验试做。 |
6 |
无不可避免原因,至少提前5分钟到课堂进行教学准备,不提前下课。 |
7 |
未经批准不随意停课、调课。 |
8 |
学生评教综合得分不低于8.5分,教学督导专家听课评价为“合格”及以上。 |
9 |
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全程在场指导,实验后检查学生实验数据,并签字确认。 |
10 |
及时批改实验报告,并进行成绩评定和记载。 |
11 |
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提交教学文档资料,齐全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