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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3




文件



江科大校〔20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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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供应商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 供应商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2112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64



供应商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学校采购使用及承办等单位有权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向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供应商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惩罚得当、信息共享的原则。


  1.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符合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有权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

(二)供应商有权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获取采购相关信息;

(三)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有权向学校招标办或学校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四)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投诉等;

(五)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控告和检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学校采购市场秩序;

(二)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与学校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觉遵守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通过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依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及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严禁擅自分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五)提出质疑、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并依法接受学校监管部门、采购其他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六)在参加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全面、真实地提供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 供应商诚信管理


第九条实行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招标办对供应商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诚信信息,上报财政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后予以记录,在学校采购活动中采用。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需要记录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诚信信息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招标办按本法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财政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后,按失信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二)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三)已响应参加学校采购活动而无故不参加的;

(四)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在学校范围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的;

(七)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学校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

(八)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财政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后,按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校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学校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学校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后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十一)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

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再重复认定为失信行为。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二)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

(三)供应商接受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五)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六)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八)供应商与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十)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十三条学校采购各方当事人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标办报告,招标办审核后,向财政采购监管部门上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

(一)不诚信供应商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报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材料。

供应商不诚信情况报告实行实名制。报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供应商诚信记录使用办法: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诚信评价给予总分值2-6分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6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该供应商投标价的2%增加评审价格,增价最多不超过6%

招标办组织评标时,要结合投标供应商的实时诚信记录情况评定供应商最终评标得分。


  1.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61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校长办公室                 20216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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