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职称评审申诉办法
一、根据《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江科大校〔2019〕101号)文件精神,所有职称评审程序结束均设公示环节,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若有异义,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部门反映,反映时须提供佐证材料和核查线索。
二、申诉由人事处联合相关部门核查后,向资格审核组、师德思想政治考核组、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组、学科评议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处理。
三、公示环节包括:
1.资格审核。由资格审核组按照江苏省和学校有关任职条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由人事处在校内公示5日。
2.部门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各部门对教师、思政、实验系列申报人员进行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由所在部门在部门范围内公示7日,同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校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组进行会议审核确认。
3.师德思想政治考核。各二级党委根据学校师德思想政治考核方案、考核标准,对部门申报人员进行师德思想政治考核,考核结果由所在部门在部门范围内公示7日。
4.学科评议。各学科根据学校组建学科评议组的批复,对申报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申报人员须现场述职答辩),通过人员的赞成票数须达到出席评委数的2/3及以上,评议结果由人事处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
5.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学科评议组推荐上来的人员进行评审或审定(正高职申报人员须现场述职),通过人员的赞成票数须达到出席评委数的2/3及以上,破格评审通过人员的赞成票数须达到出席评委数的3/4及以上。评审结果由人事处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四、如涉及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属实,则取消被举报人申报资格,并做出相应处理,同时不再替补申报。在学校评审工作结束之前,对非公示期间内收到的举报投诉,在学校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再行调查处理。
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申诉办法
根据《 岗位聘用与考核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20〕71号)文件精神,教职工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办法如下:
1.教职工对聘用与考核的程序、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部门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小组或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部门岗位聘用与考核小组或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申诉受理委员会,要及时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相关程序将答复结果向申诉人反馈。
3.部门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小组、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恶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4.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